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冀0481民初181号
原告:董某,女,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李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入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准予双方离婚;
二、家庭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东面北屋5间归被告李某所有,西面及剩余房屋归原告所有;
三、家庭所有外债由原告董某偿还;
四、其他一切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兰保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