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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执4418号之一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相俊银行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相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4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95767。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华、李毅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相俊,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执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相俊银行卡纠纷一案,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60元,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王相俊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3624.68元及利息、滞纳金8483.75元,已受偿505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阳

代理

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逸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