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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6执255号

王长江、沈忠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长江;沈忠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26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江,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凤阳县。

被执行人:沈忠实,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长江与沈忠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沈忠实在(2019)皖1126执2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忠实银行存款55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