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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2执258号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海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海滨;郑满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许海滨,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郑满仓,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满仓名下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大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