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827执3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江美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江美保;徐达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758878,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东洲路330号。

主要

负责人:何世霞,行长。

被执行人:江美保,男,1967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徐达珍,女,1968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827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美保、徐达珍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102210.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