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05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秀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13UWX4),住所地天桥区经一纬六路北段9号门头房103室。
法定代表人:康俊萍。本院在执行吴秀民与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1031.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