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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执120号之一

吴秀民、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秀民;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05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秀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13UWX4),住所地天桥区经一纬六路北段9号门头房103室。

法定代表人:康俊萍。本院在执行吴秀民与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今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1031.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