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财保8号
申请人:冉健,男,土家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李立辉,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东南金融港中心A幢办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OQXM2K(1-1)。
法定代理人:许观新,总经理。 申请人冉健于2019年1月17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冉健提供保险标的1054万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1月18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冉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