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211执3193号

王锋、毕吉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锋;毕吉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3193号

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毕吉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211民初5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前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十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自2019年12月30日付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鲁0211执3193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荣 二〇一九年是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