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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4民初1044号

陈应子与张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应子;张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524民初1044号

原告:陈应子,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张荣祥(张明),男,55岁,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陈应子诉被告张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应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荣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应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照2分月息计算,自2017年2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5年2月被告因承包建筑工程资金紧张,经马力镇付门村的黎天明介绍,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按照2分计算,原告随要被告随还。2017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一日)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共计20000元,被告再次写下借条一张,并承诺在几个月内还清,否则继续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愿偿还。被告张荣祥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按照2分计算,2017年2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一日)双方进行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本息共计20000元,被告再次写下借条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借款使用,被告归还原告利息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该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二分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率及借期,原告也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该在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承担利息之付款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荣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应子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承担自2019年7月31日起之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荣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月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