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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1执恢18号

金天林、张正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天林;张正钧;王梅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金天林,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正钧,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王梅芳,女,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天林与被执行人张正钧、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1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正钧名下位于建设路南侧步行街西侧千秋时代广场1-3#商铺113的房产。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正钧名下位于建设路南侧步行街西侧千秋时代广场1-3#商铺113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