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431执67号

刘青艳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9-18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云鹏;刘青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冀0431执67号 刘青艳: 你与**鹏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做出的(2018)冀043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冀04民终6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鹏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鹏返还彩礼146580元。 (2)向**鹏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177.75元,二审受理费1535元,申请执行费2098.7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 账户户名:鸡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户:50×××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地址:鸡泽县人民法院邮编:057350 执行员 姓名:张法官联系电话:0310-75××××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