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高洪旭,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洪旭罚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高洪旭的银行存款5万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