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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3执1756号

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洪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洪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高洪旭,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本院在执行乳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洪旭罚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高洪旭的银行存款5万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