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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2301号

李惠琼、姚晓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惠琼;姚晓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12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惠琼,女,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彭苏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晓虹,女,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惠琼与被执行人姚晓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200元及逾期利息(以752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294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晓虹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恢588号案件处分,本案已申请参与上述案件的分配,并于2018年12月21日分得分配款21920.7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21920.75划付申请执行人李惠琼,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雄才

审判员  袁海强 执行员  郑雅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