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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执1605号之二

雷江红与杨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22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雷江红;杨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6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雷江红,女,1973年7月8日出生,畲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杨昉,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雷江红与被执行人杨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0107执160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芮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