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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82民初5904号之一

魏国山、刘海涛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国山;刘海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民初5904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魏国山,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区。

被

申请人:刘海涛,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59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海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无误,故对该银行存款的冻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刘海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浩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