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负责人姜旭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树申,职员。被告周立国,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付丽红,女,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与被告周立国、付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214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承担,剩余2147元,由本院退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
审判员 王立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松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