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桂刑更187号罪犯钟旭雄,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柳市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旭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钟旭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桂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并经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7年度优秀学员,累计获奖励分141.1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将罪犯钟旭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对罪犯钟旭雄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钟旭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钟旭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41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建规
审判员 纪 娜
审判员 徐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琳源
书记员韦江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