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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执197号

襄阳精臻钢结构有限公司、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4-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精臻钢结构有限公司;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精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办事处王伙村。

法定代表人:黄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叶店路**。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襄阳精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2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南洁高分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5500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会

审 判 员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范新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刘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