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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402号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连燕珠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连燕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402号 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1640156N。 法定代表人李根泰。 委托代理人尹江春,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连燕珠,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燕珠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案号:SHENDM20190043),现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连燕珠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连燕珠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