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3执4078号
申请执行人:姜永平,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牟宋坚,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姜永平与被执行人牟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4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其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牟宋坚立案前已向本院交纳51412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牟宋坚在执行立案之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无可供执行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姜永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姜永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初荣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马建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宝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