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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申67号

梁兰贞、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梁兰贞;嵩县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兰贞,女,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嵩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吴光辉,局长。再审申请人梁兰贞因诉嵩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行终2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兰贞申请再审主要称:1.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到北京上访,扰乱了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逻辑错误。2.被申请人受案及调查程序违法,认定申请人扰乱公共秩序的相关证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其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申请人在公安部上访期间,并未受到北京公安机关的处罚,本案也非由北京公安机关移送。嵩县公安局仅凭存在利害关系的村干部的询问笔录,认定申请人扰乱公共秩序且情节较重违背客观事实。3.申请人的行为事出有因,系保护私权的自力救济。申请人女儿被故意伤害在报案后称其得不到处理,申请人在先后向嵩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无果后到公安部上访,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嵩公(城)行罚决字[2017]105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2017年10月10日,梁兰贞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人员将其接回,梁兰贞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嵩县公安局经受理、告知、调查等法定程序,查明梁兰贞违法事实存在,并根据梁兰贞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嵩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报案材料等证据,依法作出嵩公(城)行罚决字[2017]10550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综上,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梁兰贞的诉讼请求正确。梁兰贞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梁兰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析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