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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5221号

陈某、黎某等与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富德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陈某;黎某;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富德村16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5民初5221号

原告:陈某,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黎某,女,2009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即本案另一原告,系原告黎某的母亲。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梅,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峰,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富德村16组,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富德村16组。 代表人:刘世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朝雄,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黎某与被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富德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黎某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黎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陈某、黎某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黎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费昌祥

人民陪审员  黄爱娥

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