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336号
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广育路**。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中睿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珊,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俊涛,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
被
申请人:董亚杰,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王利红,女,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住汝州市汝州市。
被
申请人:王红珊,女,汉族,1969年8月29日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王占立,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汝州市。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睿速递有限公司、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董亚杰、王利红、王红珊、王占立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其单位房产及金融资产提供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睿速递有限公司、汝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董亚杰、王利红、王红珊、王占立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黎晨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