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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218号

苏怀平、秦秀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怀平;秦秀玲;杨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苏怀平,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11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秦秀玲,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4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31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怀平、秦秀玲申请执行杨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国的银行存款38689.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建国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款项38689.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建国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