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藏2523刑初12号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清江,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捕前住噶尔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噶尔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释放。因该案发现有新证据2018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华。 被告人王华,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捕前住噶尔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1日被噶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噶尔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解除取保候审。因该案发现有新证据2018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15日被噶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0日被噶尔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以噶检公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清江、王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噶尔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2月13日噶尔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证据并建议恢复庭审,当日本院决定恢复庭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丹增贡珍、助理检察员次仁平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清江及其辩护人郭建华、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卢清江、王华与被害人何某因工资纠纷发生矛盾,二人为报复被害人何某,分别在被害人何某所有的挖掘机发动机和液压油箱内灌入沙子、盐巴、烟丝等异物,在装载机发动机油箱内灌入盐巴,造成挖掘机和装载机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噶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住友牌挖掘机发动机油箱、液压油箱和山工牌ZL50F装载机发动机油箱清洗价进行市场调查,估价为26278元整,数额较大。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清江、王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对被告人卢清江、王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卢清江、王华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清江辩护人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卢清江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良好,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依法免除其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卢清江、王华在被害人何某的鹏达重型汽车服务公司务工,2015年9月16日,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为此,被害人辞退二被告人。同月17日,二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支付半个月工资,在要求未果情况下,被告人王华提议,二被告人先后向被害人何某所有的挖掘机发动机和液压油箱内灌入盐巴、沙子、烟丝等异物,向装载机发动机油箱内灌入盐巴,造成挖掘机、装载机不同程度的损坏。噶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挖掘机(住友牌)发动机、液压油箱,装载机(山工牌ZL50F)发动机清洗价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清洗价格为26278元。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清江出生于1977年1月14日,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被告人王华出生于1967年8月19日,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1)2015年11月5日,侦查人员驱车由被告人卢清江指引,在见证人见证下,来到噶尔县狮泉河镇东郊加油站,被告人卢清江对被灌盐巴、沙子、烟丝的挖掘机发动机、液压油箱进行指认。 (2)2015年11月5日,侦查人员驱车由被告人卢清江指引,在见证人见证下,来到噶尔县狮泉河镇北京北路鹏达重型汽车服务公司,被告人卢清江对被灌盐巴的装载机发动机进行指认。 (3)2015年11月5日,侦查人员驱车由被告人王华指引,在见证人见证下,来到噶尔县狮泉河镇东郊加油站,被告人王华对被灌盐巴、沙子、烟丝的挖掘机发动机、液压油箱进行指认。 (4)2015年11月5日,侦查人员驱车由被告人王华指引,在见证人见证下,来到噶尔县狮泉河镇北京北路鹏达重型汽车服务公司,被告人王华对被灌盐巴的装载机发动机进行指认。 勘验、检查笔录 (1)2015年9月18日17时,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噶尔县狮泉河镇环城南路北侧空地,此路段东西走向,西邻噶尔县狮泉河镇石油公司东郊加油站,东邻噶尔县狮泉河镇光伏电站,中心现场位于环城南路北侧停放一辆220型黄色挖掘机,挖掘机朝北方向放置,挖掘机发动机油箱盖周围发现疑似食盐的白色粉状物及沙子(照相固定),中心现场为室外现场,并且案发后未进行任何保护措施,未在中心现场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5年9月18日17时,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噶尔县狮泉河镇北京北路鹏达重型汽车服务公司,此路段南北走向,中心现场位于此路段西侧一院子内,院内北侧靠东围墙处停放一辆F50装载机,装载机朝北方向放置,装载机发动机油箱盖处发现疑似食盐的白色粉状物(照相固定),中心现场为室外现场,并且案发后未进行任何保护措施,未在中心现场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被害人何某陈述 (1)2015年9月18日8时许,其接到挖掘机驾驶员电话,称他早上发现挖掘机的发动机被人灌进了沙子和盐巴,让其过去看一下,接完电话其赶到挖掘机停放的位置,发现其挖掘机发动机和液压油箱被人灌了盐巴和沙子,其又接到其修理厂经理(李某)的电话称其停放在修理厂院内的装载机也被人灌了盐巴,其报案了。事发当晚其把挖掘机停放在噶尔县狮泉河镇东郊加油站旁边,没人看。装载机放在其修理厂院内,没人看着。只有其修理厂内部工作人员知道其机器的停放位置。其怀疑卢清江和王华是因为他们俩在其修理厂务工三个月期间,没有按照技术要求务工,反而倒欠其修理厂7000余元,导致其修理厂于2015年9月16日辞退了他们,对辞退这事不满,对其进行了报复。他们平时住在其修理厂院内,案发当晚王华和敬师傅住在一起,卢清江一人住一间房,听敬师傅说案发当晚卢清江和王华20时许左右外出过,王华当晚22时许回来过,接着又去了卢清江的房间,之后什么时候回来的就不知道了。机械里灌盐巴和沙子,机械很快会报废,这个只有专业人员和懂机械的人才知道。 (2)2018年8月23日18时,在噶尔县公安局办案区陈述,其认为鉴定价格只能作为工时的费用,不能作为机械本身的损失,你单位委托噶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清洗的价格对损害机械做价格鉴定,其可以接受鉴定价格,但其觉得这个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无关。 证人证言 证人姚某2017年4月14日证言证实,其2004年认识何某,生意上认识的。大概2012年其把其和王某合伙从拉萨买来的挖掘机以18万元价格卖给何某了。这个挖掘机是大概2009年其以42万的价格从拉萨买的是二手,手续齐全,全部交给了何某。其卖给何某的挖掘机车况不太好,其手里工作三年不挣钱,挣来的钱都花在维修上,所以卖给了何某,但是卖给何某时挖掘机能工作。 证人王某2017年4月14日证言证实,其跟何某生意上有往来,其和姚某给何某卖过挖掘机,大概五年前其和姚某以18万元价格把挖掘机卖给何某了。这个挖掘机是大概2009年其和姚某以42万的价格从拉萨买的是二手,没有手续。其卖给何某的挖掘机能工作。 证人李某2015年12月30日证言证实,2015年9月其在噶尔县狮泉河镇鹏达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卖配件,2015年9月18日其给何某打电话了,情况是这样2015年9月18日上午老板何某给其打电话说“叫其看一下修理厂内所有车辆和机器检查一下,看有没有被人灌沙子和盐巴”,当时其把修理厂的所有车辆和机械检查了一遍,发现一辆装载机的机油口,有大量的盐巴和沙子。机器被灌沙子和盐巴是其发现的,其把装载机引挚盖打开就在机油口周围,看到大量的沙子和盐巴,装载机停放位置的地上也有大量的盐巴和沙子,一看就很明显。被灌沙子和盐巴的装载机是老板何某的,是一辆黄色,山工50F型号的装载机。 证人吕某2017年5月11日证言证实,2014年其在新疆卡特信昌公司取得过挖掘机机械维修L2等级证书,现在在噶尔县吕师工程机械维修工作,其一直从事挖掘机维修工作,挖掘机发动机内放入盐巴和沙子对机器的损坏这个需要区分,如果是刚放入盐巴和沙子就进行清洗的话对机械的损害小一些,如果过了很长时间才发现对机械损害就大一些,刚放进去的盐巴和沙子就进行清理的话,机油必须进行更换,需要两桶22升左右机油,价值1000元左右,摇臂和摇臂轴、挺杆、挺柱、凸轮轴、偏心瓦、机油滤清器、大修包也必须更换,但是这些配件的价格我不好估计,另外就是清洗的材料柴油大概需要500元左右,如果需要更换以上材料和配件工时费需要6000元至8000元的样子。住友牌200型挖掘机液压邮箱内放入异物,如果放入时间短,没有发动的情况下,主要更换液压油和液压滤清器,液压油需要18升的液压油12桶,每桶价格600元,大概需要7000多元。液压滤清器价值大约1000元左右加上工时1000元左右。对山工牌ZL50F装载机曾做过售后服务,了解一些,装载机也一样如果装载机发动机油箱内放了盐巴和沙子不发动的情况下,必须要更换零件和机油,机油需要两桶价值900元左右,清洗需要柴油大概需要900元左右还要算500元左右的工时,如果放入时间长了还要更换其他零件。以上其说的更换材料和配件是要在24小时内未发动的情况下的参考价格。 证人胡某2017年5月22日证言证实,其现在在阿里地区进口汽车修理厂工作,机械修理方面没有证书,但是其有汽车修理国家级等级证书,挖掘机发动机里放盐巴和沙子,没有发动的情况下需要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发动机大修包。换机油的话需要换两桶价格大概1000元左右,机油滤清器大概需要100元左右,发动机大修包的话价格不好估算,对挖掘机发动机进行清洗工时费大概需要8000元。如果挖掘机液压油箱内放入盐巴和沙子,需要更换液压油和液压滤清器,液压油需要18升液压油12桶,每桶价格600元左右,大概7000元。液压滤清器价格不知道,工时大概1000元。其对山工牌ZL50F装载机维修不是很了解。如果装载机发动机加油口放入盐巴和沙子,在不发动的情况下,只需要更换机油大概需要900元左右,还要更换机油滤清器一个大概100元左右,发动机大修包价格不好估算,用柴油清洗大概要900元左右,工时的话在不拆卸发动机的情况下清洗需要500元左右,如果要拆卸需要6000元左右。 噶发改字(2017)1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017年5月29日,噶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噶尔县公安局委托对住友牌挖掘机发动机清洗价格进行市场调查,估价为9418元。对挖掘机液压油箱清洗价格进行市场调查,价估为8360元。对山工牌ZL50F装载机发动机清洗价格进行市场调查,估价为8500元,共计26278元。 被告人卢清江供述 被告人卢清江侦查阶段共作出七份讯问笔录,均于2015年9月18日、9月21日、10月20日、11月5日、2018年2月22日、3月1日、3月30日及审判阶段供述,内容基本一致:案发前一天,我和王华去找老板何某结算工资,何某不但不给工资还骂我们,不想继续干了,我们买了回拉萨的车票准备回家,当时王华过来找我说“整一下何某”,我给王华说“要整就破坏他的机器”,因为我听别人说机器里放盐巴可以造成机器损坏,何某的挖掘机当时放在外面,王华同意这样做,我们一起从噶尔县狮泉河镇北京北路坡坡上的一家商店买了两袋盐巴和一包香烟,乘车前往噶尔县狮泉河镇东郊客运站停放何某挖掘机的位置,王华在挖掘机的发动机机油箱里放了盐巴和烟丝,我在挖掘机液压油箱里放了沙子和烟丝。回去路上从坡坡上的商店又买了两袋盐巴,惨水后灌进停放在何某修理厂内的挖掘机发动机机油箱里,当时王华用手电筒照明,灌完回各自房间睡觉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挖掘机的驾驶员吃完早饭去开挖掘机了,过了一会儿何某接到了驾驶员的电话,我记得好像是9时的样子,老板急忙出门了,之后我叫王华赶紧走怕发现,我和王华拿行李马不停蹄的去了客运站上了车准备回拉萨,何某给我打电话了,让我不要着急走,当时没理他就坐车走了,我们走到机场检查站的时候被拦下来了。 被告人王华侦查阶段共作出六份讯问笔录,均于2015年9月18日、9月21日、10月20日、11月5日、2018年7月9日、7月17日及审判阶段供述,内容基本一致:2015年9月15日何某骂我们没干好工作,案发前一天我和卢清江去何某结算半个月工资,何某说扣除工资还倒贴他七千多元,我一直在跟老板求情,何某还是原来的话没付工资,不想继续干了,我去找了卢清江,我们买了回拉萨的车票,买完票我们回到了鹏达汽修厂,我跟卢清江说我们整一下何某,卢清江说用盐巴去破坏何某机器,我打听了何某挖掘机停放的位置后,我和卢清江买了两袋盐巴和一包香烟,我和卢清江乘车前往噶尔县狮泉河镇东郊加油站(挖机停放的位置)我打开挖掘机发动机的盖子后灌了掺水的盐水,卢清江打开液压油箱盖子里面灌了沙子和烟,回去路上我们又在坡坡上的商店买了二袋盐巴,到鹏达汽修厂,我拿着手电筒照明,卢清江打开发动机的盖子,把掺水的盐巴灌入装载机的发动机机油箱里,弄完后我们各自回房睡觉了。 南部县人民医院证明,被告人卢清江患有原发性高血压、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脑梗死个人史。 噶检刑不诉(2016)2号不起诉决定书,2016年4月14日,噶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噶尔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卢清江、王华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卢清江、王华不起诉。 噶公(刑)要复字(2016)3号复议意见书,2016年4月18日,噶尔县公安局对噶尔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 噶检公议(2016)1号复议决定书,2016年5月11日,噶尔县人民检察院扔认为噶尔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卢清江、王华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维持原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清江、王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卢清江、王华在共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中作用相当,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犯意,客观上亦在现场参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清江在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卢清江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卢清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清江、王华经社区调查,宣告缓刑对该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清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被告人王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 晓 勇
审 判 员 格桑央吉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桑吉卓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