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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执170号

郭文贵、郭志新、郭志君与邢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文贵;郭志新;郭志君;邢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郭文贵,男,汉族,1952年6月19日出生,原平市王家庄乡永兴村人。

申请执行人:郭志新,女,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原平市王家庄乡安家庄村人。

申请执行人:郭志君,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原平市王家庄乡永兴村人。

被执行人:邢华,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农民,原平市王家庄乡永兴村人。本院在执行郭文贵、郭志新、郭志君与邢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邢华的存款或扣留、提取邢华的收入254232.5元;

二、查封、扣押邢华的价值254232.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