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郭文贵,男,汉族,1952年6月19日出生,原平市王家庄乡永兴村人。
申请执行人:郭志新,女,汉族,1981年11月24日出生,原平市王家庄乡安家庄村人。
申请执行人:郭志君,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原平市王家庄乡永兴村人。
被执行人:邢华,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农民,原平市王家庄乡永兴村人。本院在执行郭文贵、郭志新、郭志君与邢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邢华的存款或扣留、提取邢华的收入254232.5元;
二、查封、扣押邢华的价值254232.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