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843号
原告:钱峰,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胡文卫,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钱峰诉被告胡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胡文卫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国清
审 判 员 管玉洁
人民陪审员 袁仙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筱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