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沪0120民初843号

钱峰与胡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峰;胡文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843号

原告:钱峰,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胡文卫,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钱峰诉被告胡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胡文卫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国清

审 判 员  管玉洁

人民陪审员  袁仙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筱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