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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11民初5654号

5654王林萍与蔡家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2-15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林萍;蔡家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111民初5654号 原告王林萍,女,汉族,1973年7月26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心宇,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家璇,女,汉族,1999年1月16日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王林萍与被告蔡家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心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家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林萍诉称,被告蔡家璇系原告公司员工,2018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被告转账3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借款未果。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起诉之日(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蔡家璇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告蔡家璇向原告王林萍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王林萍3万元。4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后被告未归还该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蔡家璇向原告王林萍借款3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原告可于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偿还,逾期未归还,原告有权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蔡家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林萍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40元,合计615元,由被告蔡家璇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判员  潘丁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