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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6破申38号

王小爱、温州荣鑫笔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1-06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小爱;温州荣鑫笔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6破申38号

申请人:王小爱,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

申请人:温州荣鑫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平化路**。

法定代表人:许米荣。 2018年12月27日,申请人王小爱以被申请人温州荣鑫笔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荣鑫笔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0日,经营笔及零件、制笔设备制造、销售。温州荣鑫笔业有限公司因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上述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爱对被申请人温州荣鑫笔业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小爱对被申请人温州荣鑫笔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寿兵

审 判 员 倪维常

审 判 员 蔡小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雨晴 代

书记员 朱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