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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2执保33号

梁山淑阳汽贸有限公司、费宗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梁山淑阳汽贸有限公司;费宗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保33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淑阳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谷志元,执行董事。 被

申请执行人:费宗园,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梁山淑阳汽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费宗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山淑阳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费宗园的银行存款23108.75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021937080702041S00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费宗园的银行存款23108.7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伯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衍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