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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38民初198号之二

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成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中山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成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38民初198号之二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地址雄县旅游路南侧,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5046T。

法定代表人:高应花。

被告:中山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工业村富湾工业(石岐区美居产业园D2幢2层03卡之五),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MA4UJPL665。

法定代表人:唐成梅。

被告:唐成梅,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成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山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成梅的银行账户存款447643.52元。现因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山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成梅的银行账户存款447643.5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宏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