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执37号之三 被执行人孙超,男,1986年6月30日生,住昌黎县。 关于孙超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超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9040108883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超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9040108883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