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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2执37号之三

孙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孙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执37号之三 被执行人孙超,男,1986年6月30日生,住昌黎县。 关于孙超被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超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9040108883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孙超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501019040108883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