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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635号

田锡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锡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泰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6)鲁0982执635号 被拘留人:田锡武,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锡武、尚延英、田西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锡武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田锡武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