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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执14号之二

孙伟、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伟;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4执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伟,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梓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服三悦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57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384.6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在本案中处分的条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津市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寻镜宇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