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永生,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台儿庄区兰祺路北首。 被执行人石磊,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生与被执行人石磊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磊未履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的(2011)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磊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