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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1执94号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化、王桂珍、王洪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化;王桂珍;王洪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11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文亭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化,男,196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洪安,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化、王桂珍、王洪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311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9)苏0311执94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化、王桂珍、王洪安名下存款54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或查封、扣押、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