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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申104号

刘根稳、灵宝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刘根稳;灵宝市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行申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根稳,男,汉族,1951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灵宝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魏永申,局长。再审申请人刘根稳因诉灵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根稳申请再审主要称,灵宝市公安局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没有具体移交部门,训诫书造假,接访人员证言无证明力。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一、二审行政判决。本院审查认为,灵宝市公安局作为刘根稳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4年6月23日,刘根稳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中南海周边公共秩序。灵宝市公安局经受理、告知、调查等法定程序,查明刘根稳违法事实存在,并根据刘根稳本人陈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处置建议书、灵宝市信访局驻京工作站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法作出灵公(阳平)行罚决字[2014]0951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综上,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刘根稳的诉讼请求正确。刘根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根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析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