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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2执1315号

刘恩平、王克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刘恩平;王克才;侯玉龙;宫坤;孙明阳;顾柏森;李敬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恩平,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王克才,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侯玉龙,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宫坤,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孙明阳,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申请执行人:顾柏森,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李敬山,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敬山责令退赔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敬山退赔1074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敬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敬山退赔10740元,但被执行人李敬山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敬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扣划了李敬山住房公积金及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敬山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李敬山还应退赔款项2357.61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文胜

审判员  翟至宇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