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5执26427号之一

张志强、杨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志强;杨帆;周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26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帆,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张志强申请执行杨帆、周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12.04元;

二、被告周虎对上述款项中的5886.3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杨帆、周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张志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帆、周虎名下银行存款1116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