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26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帆,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张志强申请执行杨帆、周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志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12.04元;
二、被告周虎对上述款项中的5886.3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杨帆、周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张志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帆、周虎名下银行存款1116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