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103民初8674号

李翔生与黄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翔生;黄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3民初8674号

原告:李翔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团结农场六保队**,现住南宁市。

被告:黄莉,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8月4日 开庭时间:2019年1月14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李翔生到庭 被告方:被告黄莉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3日,按年利率6%计算,之后的利息仍按照该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事实认定 2017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李翔生先生现金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被告黄莉作为借款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并按捺指印予以确认。后因被告迟迟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几经追索无果,遂诉至本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载明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2月28日通过其名下微信账户分别将5000元、800元转账支付至被告黄莉名下微信账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就双方之间的关系及其自身的职业、经济能力、借款交付的情况向本院陈述:原告是从事美发工作的个体户,原告与被告是较好的朋友关系。被告以其父亲住院治疗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2月28日通过微信出借了5800元,被告出具借据时除了将该5800元计入借款数额外,还将2017年2月27日被告到原告店里做头发欠付的200元费用一起合进去。借款后,原告便再也没有见到过被告,2018年5月31日原告曾联络上被告,被告承诺将在2018年6月底之前偿还借款,但之后一直没有实际行动,后原告再拨打被告的电话,显示已是空号。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对借款过程的合理陈述,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现被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其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应充分预见,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承诺。现被告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利息问题,原、被告虽未在《借据》中约定利息,但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被告确承诺其还款日起,故原告主张本案借款利息应自被告承诺还款次日即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案利息计算方式应为: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莉应向原告李翔生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 二、被告黄莉应向原告李翔生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莉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婵娟

人民陪审员  施雪芬

人民陪审员  李燕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舒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