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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刑更169号

刘秋锡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刘秋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刑更169号 罪犯刘秋锡,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桂市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秋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并经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36.3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将罪犯刘秋锡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对罪犯刘秋锡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秋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秋锡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41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建规

审判员  纪 娜

审判员  徐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琳源

书记员韦江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