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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4执142号

李三元、杨炳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三元;杨炳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李三元,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杨炳兴,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申请执行人李三元诉被执行人杨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8)桂0304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炳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炳兴账户内的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