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854号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永宁路/div>法定代表人李孝恩。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