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10民初4670号 原告杜江卓,男,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杨彥平,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书怀,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鹿泉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梁亚强,男,1992年12月24日生,汉族。 原告杜江卓与被告梁亚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江卓的委托代理人杨彥平、杜书怀、被告梁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江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各项损失暂计3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2017年6月1日凌晨1点,原告在石闫路裴村加油站附近进行救援工作时,被被告梁亚强当成交通事故肇事者,在没有进行任何询问的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的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的伤情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杜江卓的伤情为轻微伤。针对原告的损失,被告至今没有进行过任何赔偿,也没有进行任何询问,原告认为,被告随意殴打他人,置我国法律法规于不顾,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亚强辩称,我认为原告杜江卓要求的30000元赔偿不合理,当时派出所有过调解,没有调解成功,原告杜江卓起诉的事实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救授工作,2017年6月1日凌晨1时许,原告在石闫路裴村加油站附近进行救援工作时,被被告梁亚强当成事故肇事者进行殴打,造成原告杜江卓受伤。事发后原告杜江卓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宜安派出所报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杜江卓到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结果为颌面部外伤;头外伤综合征;21半脱位;11牙震荡。同日原告杜江卓住院治疗,至2017年6月12日出院,共住院10天。出院记录载明,院外继续治疗牙齿外伤,不适随诊。鹿泉区中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证实,原告杜江卓的医疗费为2026.5元。2017年6月16日,鹿泉区公安局宜安派出所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鉴定,检验所见11牙松动、触痛。21牙根残留(烤瓷去除),松动、触痛。鉴定结果为轻微伤。2017年7月19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作出了鹿公(宜)行罚决字(2017)02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梁亚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1月19日,原告杜江卓为修复牙齿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录显示,因外伤造成牙折,未作处理。同年3月7日病历记录显示,建议种植修复。和平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证明原告杜江卓为修复牙齿花费了16988元,原告杜江卓曾为此多次往返医院。此外,原告系石家庄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拖车司机(汽车技师),月工资为5000元,有劳动合同,2017年3-5月工资表,误工证明予以证实。陪护人杜书怀系原告杜江卓的父亲,在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有劳动合同书,2017年3-5月工资表,误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予以证实。为了证明交通费的数额,原告杜江卓向法庭提交了增值税发票和出租汽车发票联,合计1282.6元。2018年12月10日被告梁亚强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2017年6月1日原告牙齿已是更换的义齿并已松动损伤,非被告梁亚强造成。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牙齿受伤及更换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梁亚强殴打原告杜江卓有报警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梁亚强对打人事实不持异议,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鹿泉区中医院疗伤及到国际和平医院修复牙齿共支付医疗费19014.5元,有票据为证,对于原告杜江卓要求被告梁亚强赔偿医疗费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杜江卓在鹿泉区中医院住院10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杜江卓要求每日按100元的标准计算过高,应按每日5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杜江卓要求赔偿营养费按每天50元计算标准太高,应当按每天30元计算较为合理,营养费为30×10=300元,由被告梁亚强负担。原告杜江卓平均月工资5000元证据充分,其误工费应为5000÷30×10=1667元,该误工费应当由被告梁亚强赔偿。鹿泉区中医院出具的长期医嘱单明确由1人陪护,且陪护人杜书怀月平均工资3000元证据充分,护理费应为3000÷30×10=1000元,对于原告杜江卓要求被告梁亚强赔偿护理费1000元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杜江卓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仅能证明加油的数量和金额,不能证明所加油全部是为了原告杜江卓治疗所用。出租汽车票载明的时间基本上为2018年5月,与原告杜江卓到和平医院复查及修复牙齿门诊记录的时间很少吻合,对于交通费票据,本院不予采信。但是和平医院门诊记录显示,原告杜江卓曾多次往返该院属实且实际费用已产生,再加上原告杜江卓到鹿泉区中医院入院,出院所产生的交通费,结合原告杜江卓到医院的距离、次数、交通状况等因素,酌定交通费为600元,该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综上,被告梁亚强应当赔偿原告杜江卓各项损失为23181.5元。 关于原告杜江卓牙齿问题,首先原告杜江卓的21牙齿虽然是假牙,但假牙植入原告杜江卓的口腔内,便成为原告身体的组成部分,性质同真牙无异。被告梁亚强无故殴打原告杜江卓,导致原告杜江卓牙根折断,原告杜江卓听从医生建议种植牙齿,其行为并无不妥。其次,鹿泉区宜安派出所已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恰当,现被告梁亚强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对于被告梁亚强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梁亚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杜江卓损失23181.5元。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杜江卓负担85元,被告梁亚强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