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104民初641号
原告:余红燕,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宁夏巨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滨新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地**。
法定代表人:夏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前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敏,男,银川滨新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原告余红燕与被告银川滨河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