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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5执2891号之二

张兴勇与勾磊袁少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兴勇;勾磊;袁少文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5执28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兴勇,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勾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袁少文,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勇与被执行人勾磊、袁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渝0115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勾磊、袁少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兴勇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勾磊、袁少文偿还张兴勇借款6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执行措施后,查封了勾磊名下的车辆,冻结了勾磊在案外人处应得的工程款,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要求暂不向袁少文追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兴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元利

审判员  樊 雄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