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302刑初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系被害人),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鸡西市彬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人孙鸿伟,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王玉凤,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人王洋,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9]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鸿伟、王洋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0年1月20日,在宣告判决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以与被告人孙鸿伟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凤、被告人王洋的委托代理人徐文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谷某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宝明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李洪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