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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21执223号

展某与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展某;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展某。

被执行人: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4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6986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