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2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展某。
被执行人: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42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靖远利恒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6986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