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322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国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指定辩护人崔瑞华,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刑刑诉〔201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国强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晓琴、检察员助理任安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国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崔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祁国强在自己与南关村旧村改造工程无任何开发及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挂靠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继于2017年8月9日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胡某一在盂县南关村自己租住的房子里签订南关村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骗取胡某一工程保证金10万元;于2017年11月16日以同样方式与被害人廖某在盂县东兴大酒店签订南关村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骗取廖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祁国强又以同样方式与被害人杜某在盂县东兴大酒店签订盂县南关村旧村改造劳务合同,骗取杜某工程保证金15万元。被告人祁国强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45万元,至今无力偿还。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起诉时提交了报案材料、合同、收据、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某一、刘某、钟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国强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祁国强辩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我有过失,我不认为我的行为是诈骗。在签订合同时。我对受害人没有隐瞒任何事实,我告诉过他们相关手续没有办下来,他们跟我是自愿入股的形式。我与廖某、杜某确实在后来于2018年达成了关于易县的合作,把盂县的工程保证金转到了易县的工程上。我们是内部协调,属于经济纠纷。 其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国强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祁国强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祁国强的当庭陈述与在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具体情节的出入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廖某的保证金是否已经转入河北易县的工程,这个事实不清。如果有这个协议的话,应该相应核减被告人祁国强的诈骗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1月份,被告人祁国强在××县改造工程无任何开发及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谎称自己挂靠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谎称自己已经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盂县南关村旧村改造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先后三次与被害人胡某一、廖某、杜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共计45万元。 1、2017年8月9日,被告人祁国强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胡某一在盂县南关村自己租住的房子里签订盂县南关村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祁国强在分包合同书上加盖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当日,祁国强给胡某一出具《进场通知书》,承诺于2017年8月22日前进场正式施工建设。后祁国强骗取胡某一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且祁国强于2017年8月15日给胡某一出具10万元收据一支,上面加盖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2、2017年11月16日,祁国强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廖某在盂县东兴大酒店签订南关村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骗取廖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2017年11月19日,祁国强给廖某出具20万元收据一支。祁国强在合同上加盖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收据上加盖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3、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祁国强又以同样方式与被害人杜某在盂县东兴大酒店签订《盂县南关大街旧村改造劳务合同》,骗取杜某工程保证金15万元。2017年11月24日,祁国强给杜某出具15万元收据一支,同样祁国强在合同上加盖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在收据上加盖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另查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变更公司名称登记,更名为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人祁国强在实施诈骗后,将诈骗所得45万元人民币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侦查机关2018年7月9日受理陈某报案的受案登记表、陈某2018年7月9日以合同诈骗报案的报案材料,证明2017年11月18日陈某与廖某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南关村旧村改造项目1、3号楼及商业约15万平米水电施工工程,并交纳了20万元工程保证金,但一直未能施工,2018年7月份找不到廖某。 2、陈某提供的廖某与陈某2017年11月18日签订的××县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廖某于2017年12月1日承诺陈某2018年3月15日进场施工的《承诺书》复印件、廖某于2017年11月19日收取陈某南关村旧村改造项目1、3号楼及商业约15万平米的水电安装大包工程保证金20万的收条、陈某2017年11月19日给廖某转款2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证实廖某与陈某签订合同以及收取陈某2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 3、钟某提供的与祁国强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劳动用工协议》、结算单、祁国强2015年9月15日收到钟某8万元保证金的收条、工资发放表、钟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钟某与祁国强在泽兴(禹城)有项目工程,祁国强欠钟某保证金及工人工资款的事实。 4、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国强)与廖某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南关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扩大劳务补充协议》及1、3号楼及商业15万平米《建设工程水电承包合同》,证实祁国强冒用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以盂县南关村1号楼及商业约8万平米的项目为诱饵,与廖某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事实。 5、祁国强2017年11月19日收到××县劳务、1号、3号楼水电大包保证金20万元的收据、祁国强2018年8月11日承诺给廖某还款的《承诺书》,证实祁国强收取廖某20万元工程保证金、并在收据上加盖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后来承诺还款的事实。 6、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关村旧村改造项目部2017年11月30日通知廖某2018年3月15日进场施工的通知书。 7、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21日授权副总经理祁国强为山西省××县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并授权其个人账户为改造项目临时账户用于收入、支出本项目工程款及保证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实祁国强伪造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8、胡某一2019年7月20日报案材料,证实胡某一称在2017年8月被祁国强在签订合同时骗取保证金10万元予以报案。 9、胡某一提供的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国强)与四川省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某一)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9日通知四川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前进场施工的通知书、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国强2017年8月15日收到四川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关村旧村改造项目一标段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的收条、胡某一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祁国强以盂县南关村大街旧村改造建设工程1、3号楼及商业15万平米工程项目为诱饵,冒用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胡某一签订合同,骗取胡某一保证金10万元的事实。 10、杜某2019年8月7日报案材料,证实杜某称2017年11月24日被祁国强在签订合同时骗取保证金15万元予以报案的事实。 11、杜某提供的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国强与杜某2017年11月24日签订的《盂县南关大街旧村改造劳务合同》、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21日授权祁国强其个人账户为山西省××县改造项目临时账户用于收入、支出本项目工程款及保证金的授权委托书、杜某手机内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合同尾页、董某某2017年11月24日收取杜某2万元的欠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祁国强2017年11月24日收到杜某工程保证金15万元的收条,上述证据证实祁国强以盂县南关村商场、地下室和3号住宅楼约7万平米项目为诱饵,冒用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杜某签订分包合同,骗取杜某15万元工程保证金的事实。 12、李某一提供的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祁国强2014年5月31日签订的公司联营法律责任协议书,证实李某一作为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在2014年5月31日与祁国强签订过协议书,祁国强曾书面取得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行为。 13、李某一2019年12月12日出具证明材料,证实祁国强以珠海横琴公司名义在山西××县签订施工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横琴公司没有给祁国强出具过委托书;珠海横琴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变更为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8月21日祁国强用之前的公司名称伪造假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本身是欺骗;关于公司变更,祁国强不知道,没有人给他提供授权委托书,是造假。 14、侦查人员提供的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2月14日在珠海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改名称的事实。 15、刘某提供的2017年8月19日祁国强所写向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公司保证如以后盂县南关旧村改造项目再出现与本人祁国强的施工合同及相关书面性的东西,对海洲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其本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书及祁国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祁国强没有业务往来的事实。 16、盂县南关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李某某)与岳某某、刘某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工程代建合同、2016年12月1日的开工通知书,证实双方就盂县秀水镇南关村修建2幢住宅楼签订合同的事实。 17、盂县海州房地产公司2018年7月11日提供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未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也不认识廖某及未给其任何施工图纸的证明。 18、赵某提供的南关村民委员会与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盂县海州房地产公司与阳泉三建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南关大街旧村改造项目总包施工合同,证实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南关古楼街开发以及南关大街旧村改造项目总包签订合同的事实。 19、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2018年7月5日,祁国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0、涞水县公安局石亭派出所前科证明,证实截止2019年7月16日未发现祁国强有违法犯罪记录。 21、被告人祁国强户籍证明及身份信息、被害人廖某、杜某、胡某一、陈某、证人刘某等个人身份信息,证实身份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廖某陈述材料证实,2017年11月16日,我和祁国强在南关村签订了一份建设水电承包合同和土建工程,当时签订合同时,祁国强说他在××县已签订了南关的旧村改造工程,祁国强是我经钟某介绍认识的。当时我跟祁国强说想看一下他和南关村签订的大合同,祁国强说不让看,我就问了一下钟某祁国强这个人保险不保险,钟某说保险,所以我才和祁国强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时我告知我妹夫李某某,问他是否有人想做水电工程,没有的话我就不和祁国强签订水电分包合同了,我妹夫说让我签,陈某想做。当时祁国强和我签合同是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我和祁国强签订合同后,我妹夫李某某和陈某将我和祁国强签订的合同复印了,就在此合同基础上我和陈某签订了水电分包合同。我跟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当时陈某也同意拿我与祁国强签订的原合同复印件签订合同。当时我跟陈某说做水电工程需垫资并交纳20万元的保证金,他说可以。2017年11月18日我和陈某在盂县南关一宾馆签订了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2017年11月19日,陈某给我卡上转账20万元,我在盂县南关一宾馆里给他打了20万的收条。当天在盂县南关一宾馆我以现金方式将这20万元给了祁国强,祁国强给我打了一支20万收条。之后一直没有开工,2017年12月23日我的工人、2017年12月25日陈某的工人分别过来,2017年12月底祁国强来到盂县找到我说工程开不了工,给我写了一份进场通知书,答应2018年3月15日进场,我就告诉陈某,他愿意等,3月16日我给祁国强打电话,他总是推脱,至今一直没有开工。后来我问了一下,才知道祁国强根本没有和南关村签订过合同,我觉得被骗了,我就联系祁国强,他说要退给我保证金,后来我就联系不上他。祁国强当时跟我要40万的保证金,我先把陈某的20万给了他。剩余的答应进场后给他。 2、被害人胡某一陈述材料证实:我的单位是四川省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4日,朋友任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个姓钟的朋友跟他说,祁国强在山西盂县有一工程快开工,让我到盂县看看。2017年8月7日我到盂县和任某联系,他说联系好祁国强后让我直接联系他,8月8日早上我给祁国强打电话,他说让我直接到盂县南关村他的工地上,当天正好有一个开工仪式,我按照他提供的地址到了南关村的工地,去了后见到祁国强。当天在盂县南关村海州房地产公司的工地举行开工剪彩仪式,祁国强跟我说该工程是海州房地产公司总投资,他从海州房地产公司承揽了该项目的总包,他可以将劳务方面的工程分包给我,我当时见祁国强在剪彩工地上跟许多人都认识,我就比较相信。剪彩仪式是快到中午的时候才结束的,结束后我就自己回宾馆了,离开时祁国强说如果愿意干让我第二天找他,他还说工程马上就要开工了,不干的话就包给其他人了。下午任某到盂县和我见面问我愿不愿意干,我说去看剪彩来,如果可以肯定干,当天晚上任某就给祁国强打电话约好第二天协商签订合同一事。2017年8月9日我和任某到祁国强在盂县南关村租住的房子里,祁国强说他是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跟海州房地产公司承包的南关村旧村改造工程的总包,并让我和任某看了一下他和海州房产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的原件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他的授权委托书,并且他当时还拿着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大章、财务大章及法人章,我就更加相信了。当天我和祁国强将分包他的劳务工程的细节及事宜谈妥了,面积是1号楼、3号楼及商业约15万平米,谈好后在他租住的房子里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当时在场的有我、祁国强、任某。我代表四川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祁国强代表的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后,祁国强就在合同上加盖了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章及法人章。我没有带公司的章,是签订完合同后我回公司补盖的章。在当天祁国强给我开具了2017年8月22日前进场正式建设施工,让我提前做好准备的进场通知书。我俩还口头约定需交30万的保证金。我的工人在2017年8月12日就上来了,我找祁国强让他安排住的地方,祁国强说马上要盖工棚。我当时怕祁国强骗我,就说先给他交10万保证金,剩余的20万工人进场后一次性给他交清,祁就同意了。2017年8月15日我和任某到祁国强的住处,当天我让朋友胡某二以网银的方式给祁国强转账10万元,他给我开了收据,内容是收到四川杰鹏建筑劳务公司保证金10万,他当场拿出大章在收据上加盖了珠海横琴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我的工人一直等到2017年10月底都没有进场,我多次催祁国强,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还说上面未办理下手续,施工图纸还需要重新设计等敷衍我。2017年10月底祁国强给我打电话说天气马上凉了,让我先回去,第二年再来。一直到2018年3月份,我又联系祁国强,他说不做该工程了,并说2018年4月份给我退10万元。2018年4月份我再联系祁国强就联系不到了。签订合同时姓钟的不在场,他只是告了下任某盂县有一工程,让到南关找祁国强,他和祁国强什么关系不知道。我听任某说他们两个曾经在一工程干过活,我至今没见过姓钟的。 3、被害人杜某陈述材料证实:2017年11月20日左右,经搞建筑的朋友张某某介绍我认识了董某某,董某某跟我说盂县有一个南关大街旧村改造项目。2017年11月24日在东兴大酒店董某某把祁国强介绍给我,当时我、董某某、祁国强和他老婆都在场,祁国强说他已经把南关村旧村改造项目的工程承揽下了,还让我看了海州房地产公司跟他挂靠的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委托书,还给我看了南关村施工改造图纸。祁国强还说他承揽的工程一共15万平方米,让我做7万平米的主体加二次结构大清包,他说如果我想做,必须交15万元保证金。我看了祁国强给我出示的开发合同和图纸后就相信了他,当天就在东兴酒店和祁国强签订了合同,并且我通过手机转账给他15万保证金,祁国强当时给我开了收据,当场还盖了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大章,合同上的章也是当场加盖的。我是干劳务分包的,我以我个人名义和祁国强签订,我没有公司,当时在场的有董某某,签完合同后我在外面的工行取了2万现金给了董某某做介绍费,之后我就回到阳泉。一直到2018年4、5月份我一直给祁国强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开工,他以手续不全等借口一直推脱。2018年4月份我便去了海州房地产项目部咨询看祁国强有无签订合作合同事情,项目部说海州房地产公司就没有和祁国强签订过任何协议,也不知道什么珠海公司,我就从手机上找到祁国强跟我签订合同前让我看他和海州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照片。海州房地产公司的人看了后说合同是伪造的,他们根本没有和珠海横琴公司签过合同。然后我给祁国强打电话问这事,他说没有这回事,他确实和海州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他说海州房地产是骗我的,我也无法与他争辩。2018年6、7月份,我到南关村工地看到已经开始施工了,我就问祁国强,祁国强说是他与海州房地产因为一些原因不合作了,他退出来了。然后我让他退15万的保证金,他说分期给我,2018年年底全部给清。他当时还说他家涞水那边有项目工程,让我过去看看,他说不行的话等他家那边项目开工让我去做,到时候把15万转到他家那边的项目上。之后我就去河北涞水找祁国强,他带我去了易县说有个养老院的工程是他承揽的,我还带了技术员过去看,等待开工。等了2个多月,养老院的工程因为手续不全一直开不了工,我的技术员住一天就得有消费,他也不给钱,无奈之下就回阳泉了。之后我经常跟祁国强说,开不了工把钱退了。他一直推脱,并说不要着急,慢慢等,钱也不给退,工程也没有。后来我就又用手机联系祁国强,结果他把手机号换了,直到现在也不知道跑到哪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是个体,从事水电工程。2017年11月1日,经老乡介绍认识了廖某,他当时说他承包了南关村旧村改造项目土建、塔吊、钢筋混凝土、水电工程。廖某在2017年11月16日和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祁国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一份是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当时,廖某和祁国强签订这两份合同时我没有在场,只是廖某与祁国强签订完合同后,他到我住的宾馆让我看了一下,他说他已经签订完合同了,只要缴纳保证金就可以进场施工了,问我愿不愿意分包他的水电工程,我当时确实愿意,并且信任他,他说缴纳保证金的总数是40万元,如果我想分包水电需垫资并缴纳20万元的保证金,我说可以。廖某就说你跟我签订合同,我也没有文化,就把他跟祁国强签订的合同复印一下用原合同的复印件跟我签订合同就行,所以上面的发包人是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廖某挂靠的公司,只是原合同祁国强所挂靠的公司,跟廖某没有关系。2017年11月18日我们在南关村一宾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合同规定我必须缴纳20万的工程保证金,工程结束后陆续给我退还。2017年11月19日,我在盂县工行给廖某的卡上转账20万,后廖某在盂县南关一宾馆给我打了一支20万元的收款条。廖某告诉我说20万元已经都给了祁国强了,用于缴纳进场的保证金,他给祁国强交钱时,我没有在场。我只是见了祁国强给廖某开的20万元的收据。签订合同当天我就带工人到了盂县,等待进场施工。同日廖某带着他的工人也到了盂县等待进场施工,但我们都没有进场施工过。我找廖某,他给我写了承诺书,承诺2018年3月15日进场施工,2018年3月我又带工人过来,但是一直不能施工,我没有见过祁国强。后来我多次找廖某,他总是告我这20万元他是给了祁国强,他也多次找祁国强要钱,祁国强说他手头紧,暂时给不了。 2、证人钟某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6、7月,在山东禹城做工程时认识的祁国强。因祁国强欠我交他的工程保证金8万元,工资2万余元,我过一段时间总要打电话给他。廖某是我小舅子。2017年6、7月份,祁国强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山西盂县有个工程,让我过来看一下工程活。我到后,祁国强带我到盂县南关村的一工地上看了一下(盂县县政府对面),祁国强说他承揽了该工地的所有工程,让我给他做其中的劳务工程(土建),约有10万平米左右的土建工程,让我按每平米5块钱缴纳保证金,还自己垫资干。我想保证金得50万左右,还要垫资,我没有那么多钱,我就说干不了。祁国强让我给他找个劳务队,当时我就答应了,后来祁国强打电话经常催我联系劳务队。过了两个多月,我给我小舅子廖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情,他说过来看看。随后我们到东兴酒店找到祁国强,一起又看了一下工程,之后我们在东兴酒店口头商定,廖某愿承包祁国强的土建和水电工程,保证金各20万,共40万。工程完工后按每平米485元结算土建工程,不含税,水电另外结算。之后我们就离开盂县。2017年10月底,祁国强给我打电话说这个工程马上要开工,让我们一块到盂县具体协商,我和廖某一直就在盂县住着,我住了二、三天就去了大同,廖某在小宾馆等着签合同。2017年11月中旬,我到了盂县和廖某到东兴酒店找见祁国强,他俩具体协商分包土建的具体事宜,我当时在场,但没有参与。谈了两三天最终定下,廖某承揽祁国强的土建和水电工程,因为当时祁国强给了我小舅子一份施工图纸,还说他是和海州房地产共同开发的,并且他已投进去四、五百万了,我和我小舅子要求见和祁国强一起开发的海州房地产的老板,祁国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不让见,还说老板不是随便见的。我和廖某说看一下签订的大合同,祁国强说他和该公司的女老板共同开发的没必要看合同,最终我们也没有见到老板和大合同。廖某和祁国强具体拟草合同事宜,我没有参与,当时祁国强就带的一份合同,只是廖某和祁国强修改了其中部分内容,2017年11月16日他们在东兴酒店正式签订了书面合同,共两份,一份是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一份是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我当时在场,合同的具体内容现在不记得了,只是知道廖某要给祁国强缴纳40万元的保证金,每份合同是20万元。签完后我们就回旅店,廖某和我说,我不在盂县的时候,他还叫陈某到南关的工地上看过此工程,因为廖某是搞土建工程的,对水电不太擅长,他让他的连襟联系了陈某的施工队,陈当时想分包水电工程,我就说让人家干吧,当时陈某在不在盂县我没问。第二天我们到东兴酒店跟祁国强商定具体合作事宜时,路上廖某说他已经通知了陈某,现在就在盂县。让他在宾馆等的。我们找到祁国强,他和我们说合同签订了,保证金什么时候交,廖某说5天之内。当天晚上我和廖某找到陈某让他看了一下签订的合同,他愿意从廖某手里承揽水电工程,他们协商时我在场,他们最终商定好签订合同就是将廖某与祁国强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复印一下,合同内容不变,在复印件上签字。陈某需缴纳20万元的保证金,2017年11月18日他们在桥沟一宾馆签订了合同。11月19日,陈某给廖某的卡上转了20万的保证金,廖某收到后当天就到银行全部取出现金,我和他一起到东兴酒店给了祁国强,祁国强给廖某打了一支20万的收据,祁国强当着廖某面给了我2万元现金,他说先给我2万,剩下山东的工程款以后再说,他共欠我102508元。2017年11月16日左右,廖某和陈某的工人都到了盂县,我小舅廖某给祁国强支付完保证金后,祁国强并没有让进场施工,几次找祁国强,他总是推脱稍等等,至今也没有进场施工,开不了工。廖某就多次打电话找祁国强要钱,我也多次要,但是祁国强哄骗我们说他在这个工地上赔了好几百万,至今也没有归还保证金。后来我和廖某打听才知道祁国强在盂县根本没有承揽过任何工程,但是我们为了要钱也没有报案。要钱期间,祁国强还哄骗我们说他在易县还有一个工程,这20万就算在易县工程的保证金算了。2018年9月10来号,我们到了保定易县,我住了三天,廖某住了一个月,等祁国强还钱,结果一分钱没给,易县的工程到现在也没有开工。后经了解,这个工程是他联系的,是不是他干,是不是他说了算还不知道。当时祁国强与廖某签合同是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祁国强说他是挂靠该公司的,用的是该公司的资质。签合同时,他就带着珠海横琴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签合同时祁国强拿着章盖上去的,包括交保证金时,祁国强拿着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盖上去的。我常年承揽土建工程就是见不到大合同也正常,但见到施工图纸就相信了祁国强,没想到被骗了。祁国强欠我的保证金和工资有他打的条证明。2017年8月份,祁国强让我介绍劳务队做南关村土建工程。我托朋友介绍认识任某,我给任某打电话把他叫到盂县,并带他去找祁国强,当晚我就走了,任某与祁国强如何谈的,我不知道。 3、证人胡某二证言证实:我2004年认识胡某一,当时他叫罗某。2017年4、5月份,朋友任某和我说盂县有个工程,包工程的是一个河北人祁国强。我们到了盂县住的学府商务酒店,我和祁国强了解,他当时正在和开发商商量签合同。我当时觉得祁国强没有钱,这个工程不靠谱,有合同,但是开发商还没有签字,我就怀疑他,后来我和任某商量让罗某(胡某一)过来一起干工程,他过来后我们三人商量,我一直不看好,我和他们说过,祁国强没有和开发商签合同,这个工程就不成立,现在交钱不对,咱们工人进工地开工后,我们再给也行。但是胡某一不行非要给。就因为这,任某和祁国强吵了一架,胡某一不行,他自己也清楚。但是我现在想起来,祁国强给我们看过一份和开发商的合同,内容大概就是他已经成为其中一个开发商,不仅仅是承包商,我看见就问祁国强,你没有钱怎么能成开发商了,他说工程手续都是他跑的,后来和开发商闹矛盾,就和他说留下30万平米干,所以当时我们也是半信半疑。大概在8月15日前,胡某一和我说需要10万转给祁国强,他现在没有钱,我当时答应借给他,直接将钱转给祁国强,转账是8月15日,之后我就离开了。胡某一拿别人钱我估计是他没有钱在那酒店生活了,我在的时候都是我出钱给他们。我不清楚祁国强和我们的工程什么时候不能干的,胡某一和祁国强有了某种协议,所以我不知道,我分析他们干不成工程后,他和祁国强有某种协议,所以胡某一没有告诉我,后来我是自己发现的,发现的时候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所以我不清楚他们。祁国强住的一个出租房子,带着老婆孩子。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日,我和岳某某跟南关村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签订了南关村大街旧村1号楼改造工程的协议,需向南关村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缴纳500万的保证金,当时我们已经缴纳了300万元,还差200万。2017年3月份我们想启动该工程,我通过保定的一个朋友让他帮我联系个劳务队,他就把祁国强介绍给我。2017年3月中旬,祁国强到盂县,在南关菜窖长城圆超市二楼我的办公室祁国强和我见了面,他说他在北京有工程,他这次来是考察一下,然后他想做我的劳务清包工程。我就把我跟南关村签订的合同让他看了一下,祁国强看完后,我和他说想做劳务清包工程得交100万元保证金,他说没有问题,他在外面的工程很多,这个工程不算什么。随后我就安排祁国强住下,当天请他吃了饭。我领着他到工地看了后,祁国强和他相跟的人在盂县住了5、6天,这段时间他们的吃住都由我负责,并且还请他们去藏山玩了一下,祁国强离开时向我要的施工图纸,说要回去研究一下,我就给了他。当时我觉得祁国强很有实力,但是他离开后,我多次给他打电话说100万保证金的事情,他总是推脱。一直到2017年4月10日左右,他又到盂县找我说钱已经准备好了,我就领着他见了南关村村长李某某,我和李某某说祁国强要干南关村旧村改造清包工程,李某某说我不管你们谁干,我们只对开发商,你们缴纳保证金是对开发商,不对我们南关村。这次见面后祁国强就离开了,后面因为他一直没有缴纳保证金,我就不再联系他了。2017年8月8日,海州房地产公司在南关村旧街一号举行了开工剪彩仪式,我和岳某某因为没有将后续的保证金缴纳给南关村,所以海州房地产公司将南关村旧街工程接管了。之后2017年8月19日许多外地人将祁国强押着到了我的办公室,祁国强私刻了海州房地产的假章与这些人签订了合同并骗了他们的保证金,这些人找我就是问我祁国强是否与南关村有合同,我跟这些人说祁国强跟这两个地方不存在任何合同,他就是一骗子。祁国强在我办公室还给我签了一份保证,内容是如以后盂县南关村旧村改造项目再出现与祁国强的施工合同及相关书面东西,给海州房地产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当天我还跟祁国强说他到盂县这段时间我招待他花了七、八千元,他通过微信给我退还了5000元。当天我还将他私刻海州房地产的假章扣下并销毁,之后他们就离开了,至今我也没有联系过他。当时我给祁国强的图纸已经是作废之后的图纸,之后我以图纸已经作废为由要回来了。海州房地产及南关村在南关旧街改造工程根本不存在2期,因为我和海州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南关旧村改造工程,如果有2期也是我和海州房地产与南关签订合作协议。 5、证人李某一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以前我是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6月份后我跟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该公司业务员。2014年5月31日,由我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跟祁国强签订过一次《公司联营法律责任协议书》,就这一回,后来我再没有以公司名义跟祁国强签订过任何协议及合同,当时我和祁国强是在贵州签的协议,签完后我就再也联系不到祁国强了。贵州公安局曾经找过我,好像是祁国强在贵州的工程上骗钱了。2015年6月份后我跟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不存在授权给祁国强及签订协议一说。我看了你们(侦查机关)出示的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账户授权委托书,这两份2017年8月21日的授权委托书肯定是假的,包括上面的大章也是假的,因为我从2014年5月份后就再也联系不到祁国强,2015年6月份我和公司就没有任何关系,公司的大章我也交回总公司,不可能在公司及委托书上盖公司的章,因此合同上的章和委托书的章都是假的,根本不可能存在。 6、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担任盂县海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师。我公司现在负责承建南关村旧村改造施工盖楼房,我公司和南关村村委会合作开发此项目,位置是县政府对面。我公司与南关村村委会在2017年8月份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我公司承建后,相关的土建、塔吊、钢筋混凝土、水电工程等都全部承包给了阳泉第三建筑公司了,我们在2017年10月份签订了施工协议。我不认识廖某。他肯定不是阳泉第三建筑公司的人。廖某没有承包我公司的工程,我公司不会对个人承包工程的。 7、证人李某二证言证实:我在阳泉市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现在担任南关村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经理。我公司负责承建该工程的相关土建、塔吊、钢筋混凝土、水电等。不需要跟别人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我公司是2017年9月15日与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法人李某三签的。我公司没有廖某这个人。我也不认识。我公司从未与廖某签订过合同。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祁国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于2018年7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取保候审。我是2017年4月份挂靠的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0月初,通过廖某的姐夫姓钟的介绍认识廖某,当时姓钟的问我有没有工程,我说我现在在山西盂县谈一个项目,廖某到了盂县后,我说我正在××县改造项目,还没有谈下来,如果谈下可以跟他合作。2017年5月份我经刘某介绍开始和南关村的村长“小牛毛”谈改造项目,谈了4、5次,一直到2017年8月份最后一次谈,刘某说保证金上涨到600万了,我就说我支付不起要退出,因此我没有承包上南关村旧村改造工程。后刘某跟我说现在海州房地产公司接手了该项目,他可以让我从海州公司接手部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我认识的廖某。当时廖某说想承包工程,我就说我想从海州房地产公司承包工程总包下后,将水电土建给他,他说想跟我合作也出一部分资金。2017年11月16日,我和廖某在盂县东兴酒店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建设工程水电承包施工合同、一份是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协议的××县改造,签合同当时在场的有我、廖某及他姓钟的姐夫三人。协议上甲方是我(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是廖某,两份协议上都加盖了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我和廖某的名字。协议是我从网上下载只是修改了名称,另外一些细节是廖某修改的,协议内容记不清了。我挂靠的是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21日该公司授权的我,当时该公司给我写的授权委托书,由该公司河北区的负责人老李给我将委托书邮寄到盂县。授权过程是我当时直接给老李打电话说我想在盂县谈一项目,想挂靠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和老李说如果谈下我给1.5%的管理费,老李同意就在2017年8月21日将授权委托书给我邮寄到盂县了。2017年该公司河北区的业务员来过一次,我领上他们考察了一下我要谈的南关村改造项目。两份委托书,一份是授权我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全权负责盂县南关旧村改造;一份是授权我的个人账户为该公司在南关项目的临时账户,收入支出本项目工程款及保证金。因为我在盂县没有谈下任何工程,我将委托书原件撕毁了。2017年11月10日左右在签订合同前,我和廖某及他姐夫在盂县东兴酒店谈过一次,当时我告诉他们工程肯定谈不成了,但二期工程在2018年5、6月份要开工愿不愿意跟我合作,廖某就说愿意,如果愿意要支付我20万的合作费,但廖某说钱可以给,但必须有个协议,否则无法向他妻子交代,所以我就草拟了盂县南关村旧村改造建设工程水电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廖某也同意,他也知道这个项目没有谈成,只是为了哄骗他妻子要钱才签订的,2017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后,19日廖某在东兴酒店给的我18万现金,姓钟的也在场,廖某说剩余的2万已经给了姓钟的了,让他姐夫给我,但至今也没有给。廖某给我钱后,中午我给廖某打了一支收到南关村旧村改造项目劳务、水电大包保证金20万收款条,收款条上加盖了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我本人的签字。因为当时姓钟的说晚上就将2万给我了,我就先开了20万元的收据。我和廖某2017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后,我将两份合同邮寄给该公司河北区的负责人老李,电话中沟通让他给加盖的章,11月18日就将盖章的合同邮寄到盂县了。18万都用于我自己花销,包括之前欠工人的工资,剩余的我自己花了。南关村2期工程没有谈成,2018年2月份,我给廖某打电话说盂县的项目谈不成了,他给我的18万可以用在老家易县的工程上,我已经和老家易县签订了九福易水郡养老院工程,3月份廖某也去看过,我跟他说之前的协议都作废了,钱也都用到跑手续上了,我给廖某写了一份合同作废协议,并且还签订了一份易县合作分包协议,这些协议都给了廖某我没有保存。2018年8月11日我还给廖某写了份承诺书,内容是分期在2018年年底还清所有款项。因为我接手的这个工程一直不能开工,廖某等不行就间我催钱,我就给他写了这个承诺书。至今我也没有给他归还过钱。。 我在2017年7、8月份联系我一朋友钟某说是否可以介绍一做劳务的工程队,我在盂县有一工程快谈下来了,他说先过来看一下。2017年7月底我带钟某到南关旧村改造的工地看了一下,当时我说我快谈下来呀,谈成的话有10万多平米的劳务工程,钟某说他给我介绍一朋友做,他没有实力接揽。当天晚上钟某就跟他朋友任某打电话说了下,过了1、2天任某就到了盂县,我们三人在我南关租住的房子里,我说正在跟海州房地产谈一项目快谈下来呀,其中有10万平米的劳务看他是否愿意做,任某说他也没有实力,他联系朋友胡某一做,我说可以。2017年8月2、3号胡某一到了盂县,任某给介绍,我认识了胡某一。他是搞建筑的,挂靠的是他弟弟的四川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当时他们在我的住处找的我,我们协商了2、3次,我和他们说我在南关的工程快谈下来呀,问他们是否愿意干,他俩说价格合适就可以。2017年8月9日,我和胡某一在我的住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任某也在场,当时我住的地方是在南关村食品公司租了一小院。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南关大街旧村改造,面积是1号、3号楼及商业约15万平米,还约定他必须交30万保证金。2017年8月9日我还给他写一份让他2017年8月22日进场施工的进场通知书。2017年8月15日,胡某一和任某到我的住处让他的朋友胡某二给我的建设银行卡转账10万元,我给胡某一打了一支收据。我和胡某一签订合同是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胡某一挂靠的四川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加盖的珠海横琴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及收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是在2017年8月9日前给老李发的电子版协议,老李将电子版打印出来加盖了合同章、法人章给我邮寄过来,我和胡某一才签订的合同,至于收据上面的章也是老李事先给了我几张盖好章的收据。我挂靠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的该公司资质,由老李给我写的该公司授权委托书。胡某一打款后没有进场施工,当时我和他口头约定20万3天内给我打进来,否则合同作废,任某也在场,2017年9月初我和胡某一说合同已经不存在了,我没有揽下工程,我也不作了,况且你的保证金也没有给我打够,因此是胡某一没有给我交够钱才影响了我跟海州房地产签订合同,他所缴纳的10万元保证金我和打款人胡某二协商就行。2017年8月份,胡某一、任某和我协商合同时,胡某二有两次在场来,当时胡某二跟我说他跟胡某一一块搞工程,他也是股东之一,后来工程没有干成。2017年12月份,我和胡某二在北京见的面,见面后就10万元的保证金给胡某二写了一份还款协议书。 2017年4月份,刘某和我在他南关的办公室,刘某让我看了一下他跟南关的合同,当时他问我是否愿意和他一块合作开发,让我先交纳150万保证金,当时我没有这么多钱没有谈成。2017年4月中句,刘某和我一块见的南关村长“小牛毛”,我以刘某合伙人的名义见的,我们就合同细节谈了一下,最终没有谈成。2017年8月12、13号,我到保定办事,在一路边摊私刻了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因为我骗珠海公司河北区的负责人老李我已经和海州公司签订了合同,我就私刻了公章拍照后给老李发了一下,意思是合同签成了。2017年8月19日我私刻公章的事被刘某发现了,当天他就将我的假章假协议没收了,当天我还在刘某的办公室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意思是因假章产生的法律问题由我本人负责。我在2017年11月份准备和海州房地产签订二期工程,当时廖某也是以合伙人的名义进来的,因为我缺乏资金,想用他的资金一起和我运作二期工程。 我通过我的朋友董某介绍认识杜某,2017年11月24日,我和杜某在盂县东兴酒店签订了一份关于南关村旧村改造的劳务分包合同。我收取了杜某15万的工程保证金。15万不记得干什么了。因为我跟南关村旧村改造工程上没有承揽成工程,杜某没有进场施工。 我实际收到这廖某、胡某一、杜某共43万元的保证金,其中2万是廖某直接给了钟某了。其中易县工地我用了20多万元,剩下的钱我用于吃喝和自己个人花销。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他们偿还。我不欠钟某的钱。我在易县是当时自己垫资雇用本地工人搞前期的拆迁工程,20多万全部花到雇佣人和基建上面了,工程手续没有完善。廖某和杜某都去过,也同意在那施工,结果没有干成,到现在保证金我也没有给他们退还。 我从始××村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过协议。我与廖某、杜某、胡某一三人签订南关村旧村改造施工合同之前没有给他们出示过我与南关村及海州房地产签订的合同。我当时挂靠的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关村委会及海州房地产公司没有签订过合同。我没有给他们出示过我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是我是以挂靠珠海横琴公司的名义与他们谈的,但是我也没有给他们出示过我以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南关村投资管理中心及海州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我与他们签订合同时,给他们提供过政府的批文和南关村改造的施工图纸,这些都是从刘某那里拿的。我挂靠珠海公司的手续就是通过李某一办理的,从2014年到现在,有3次是李某一帮我办理的。他不承认我也没有办法。我和他们签订合同更没有当场给他们加盖大章、手章,骑缝章。我没有私刻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大章。我所说的都是事实,他们说的都是胡说。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国强在签订合同时虚构挂靠于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虚构与盂县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盂县南关村旧街改造工程总承包的事实,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保证金予以挥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祁国强辩称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属于经济纠纷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廖某向被告人祁国强交纳保证金是18万元还是20万元的认定问题,被告人祁国强供述廖某向其交纳18万元保证金,承诺剩余2万元由廖某姐夫钟某向其交纳,但一直未给付。但廖某及证人钟某均陈述,廖某交给祁国强20万元保证金,祁国强当场给付钟某2万元用于归还欠钟某的欠款,因祁国强欠钟某保证金及工资款有证据予以证实,且祁国强给廖某出具了收取廖某20万元保证金的收据,结合上述证据,故本院对此以20万元予以认定。辩护人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国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祁国强退赔被害人胡某一保证金10万元;退赔被害人廖某保证金20万元;退赔被害人杜某保证金15万元。 (退赔款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张素芳
人民陪审员 罗一锋
人民陪审员 韩俊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