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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3执603号之三

徐同亮与王振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同亮;王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2019)内0523执6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徐同亮,住开鲁县。

被执行人:王振龙,住开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8)内0523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振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 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振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庆鸿   搜索“”